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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修正稿发布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时间:2025-04-25 浏览次数:11 标签: 其他政策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修正稿发布

近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修正稿。修正后的《条例》为维护全省479万残疾人合法权益增加了更多可操作性,修正的主要内容涉及残疾人证的发放管理和残疾人康复、教育与就业。

《条例》明确残疾人证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发放。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确定的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十四周岁以下人工耳蜗术后儿童、十六周岁以下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按照规定给予基本康复训练费用全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和残疾人给予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费用补助范围。

《条例》强调,财政、教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大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当按照当地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八倍以上安排,且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参照执行。

设区的市、县(市、区)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入省级国库,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调剂金,在省内调剂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促进残疾人就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此外,修正后的《条例》进一步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的统筹规划和管理,督促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确保残疾人无障碍地使用物质环境、交通工具、信息通信设备以及其他设施和服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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