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二、加速折旧的定义与目的
加速折旧法,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
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其目的一是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二是可以增强公司未来竞争和融资能力。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背景
2013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面临下行压力,投资增速放缓,企业投资动力不足,制约了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企业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2015年9月1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决定,再一次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的状况。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善我国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相关规定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2.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以及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所有行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选择一次性扣除。
7.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8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申报流程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自行申报,预缴享受。
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