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4号)关于公告行政检查主体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级行政检查主体(垂直管理部门除外)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40个)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
江苏省电影局
江苏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江苏省国家保密局
江苏省国家密码管理局
江苏省档案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能源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统计局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江苏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0个)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
江苏省铁路办公室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
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
江苏省淮沭新河管理处
江苏省灌溉总渠管理处
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
江苏省通榆河蔷薇河送清水工程管理处
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
江苏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
江苏省秦淮河水利工程管理处
江苏省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
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
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江苏省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
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
江苏省滆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
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
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
江苏省骆马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船检验局)
江苏省纤维检验局
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
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江苏省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江苏泗洪洪泽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受委托组织(6个)
江苏省海域执法监督中心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江苏省林木种苗管理站
四、有关事项
1.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2.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省司法厅审核。
江苏省司法厅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