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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研项目管理改革新政八问 —— ”科技改革30条”政策简明问答(上篇)

来源 : 太仓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18-11-07

浏览次数 :16817

最近,江苏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在这“科技改革30条”里,科研项目管理有哪些新规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新增了哪些科研自主权?政府在激励科研创新方面有哪些新政策?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联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分三期为您作政策解读。本期聚焦科研项目管理作简明问答。

一、在科研项目申报时,经费预算编制方面有哪些新的调整?

这次改革对省级科研项目在申报时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进一步优化科目分类:在直接费用方面,将11个预算编制科目归并为5类:

①设备费

②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

③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④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⑤其他支出;

在间接费用方面,将预算编制科目调整为2类:

①管理费

②绩效支出。

今后,省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仅需测算科目总额,无需提供测算依据和必要性说明。

二、在科研项目实施中,扩大了哪些预算调剂权限,经费使用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

在省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在经费使用方面,项目负责人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有哪些新的放宽措施?

省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进一步拓宽。具体为: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省级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为更好体现科研人员的劳动价值,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人力研发成本较高的特定领域的省级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因科研活动需要,项目承担单位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进一步提高。对于省级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

① 500万元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30%(原比例为20%)

② 500-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原比例为15%)

③ 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20%(原比例为13%)

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四、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领衔人员在薪酬上有何激励政策?

为加大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领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或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算。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时与省有关部门确定,并报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政府采购方面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使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限制,采购结束后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购买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购买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购买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与服务,可按实际需要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省财政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试点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给予适当的保费补助。

六、如何让科研人员从繁琐报表中解放出来?

为让科研人员腾出更多精力时间潜心研究,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聘用科研财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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