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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企业的一封信

来源 : 太仓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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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要求和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要坚决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和《苏州市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最新要求,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二、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无新增返太人员,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的企业,企业须向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提交疫情防控预案等材料,经镇(区)政府(管委会)现场初审通过,并报市政府审核后,可以在维持原有生产规模且不新招录员工的基础上继续生产,同时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三、各企业最大程度动员离太员工不提前返回太仓,全面劝阻疫情重点地区人员返太,切实做好在太员工思想工作,减少人员流动。

四、各企业要坚决扛起防疫主体责任,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平稳有序。所有企业要对返太员工逐一登记造册,加强全流程管理,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

五、凡从疫情重点地区返太的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居家或在企业集体宿舍隔离14天的要求。隔离期结束后,如无感染症状,方可正常上班。各企业要为企业员工隔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复工企业要每日监测上报员工身体状况,一旦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立即上报属地政府(管委会),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企业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六、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核,经审核后报苏州市政府同意,方可复工。提前复工的企业,原则上使用在太员工,不从外地输入,确有需要的,企业必须严格筛查并上报镇(区)政府(管委会)履行审核手续。

七、对未经审批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将由所在区镇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追究相关责任。

各企业要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工作要求,步调一致,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太仓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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