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高新区科技局,科教新城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沙溪镇社会事业局,各镇经济发展局、科技人才科(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苏科高〔2021〕13号)要求,结合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入库工作
从2021年起,省级层面不再统一组织开展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苏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工作将继续组织开展。我市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了相应政策。
(一)组织方式
各区、镇负责本地区2021年度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组织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苏州市库推荐上报等工作。推荐入苏州市库企业名单经评审推荐上报后,由苏州市科技局统一发布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名单。
(二)入库企业条件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为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1.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由网络生成后打印,应带有水印);
2.证明居民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入库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提交入库申请材料。企业首先进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gq.szscdyz.com/#/)进行注册登记,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下)或Google Chrome浏览器登陆系统,申报系统将于4月30日正式开放,选择太仓市科学技术局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各区、镇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服务系统”进行填报。各区、镇要加强入库申报工作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协同,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入库。2017-2020年度曾被纳入苏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入库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25日,各区、镇于7月2日前将《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1)、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上报至市科技局,同时企业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
2.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企业的入库评审工作,严格把关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入库申报企业的合规性。具体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3.地方推荐。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入库企业的推荐工作,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查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以及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入苏州市库推荐企业名单。入库推荐企业名单在市政府官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于8月3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至苏州市科技局。
4. 正式入库。苏州市科技局对各地上报拟入库企业在苏州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按照市库标准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二、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出库工作
(一)各区、镇科技部门负责出库企业的审核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入库企业(包括2020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况的入库企业报请市科技局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
1. 出库企业
(1)2020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2018年度入库至今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3)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
2. 取消培育资格企业
(1)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2)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企业。
(二)各区、镇科技部门对拟出库或取消培育资格的入库企业,须填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附件2)、《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附件3),于5月24日前上报市科技局,纸质件一式一份,同时报送电子档。
三、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情况审核上报工作
各区、镇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培育期内入库企业报送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2019、2020年度入省库且目前仍处于培育期内的企业(不含2020年已认定高企的企业),向各区、镇报送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各区、镇科技部门于5月28日前将《培育期内省培育库入库企业2020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附件4)上报市科技局,纸质件一式一份,同时上报电子档。
四、工作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责任主体,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区、镇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对入库企业申报材料、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实际贡献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对入库企业、出库企业的合规性严格审核,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如有必要,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并作出承诺。
(二)各区、镇在组织入库企业申报、出库企业推荐上报、培育期企业推荐上报时要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严格遵守“六项承诺”“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上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要求,对因“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所获得的培育资金予以追回,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对培育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区、镇科技部门根据入库企业对省级培育资金使用所作出的承诺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将培育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及有关人才奖励。
(四)各区、镇应按照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按时保质报送相关材料(电子档表格及纸质盖章件)至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产业发展科,联系人:高晓婷 张洋 53523295。
附件:
1.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
2.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
3.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出库及取消培育资格企业汇总表
4.培育期内省培育库入库企业2020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汇总表
太仓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25日
关于做好2021年度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