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高新区科技局,科教新城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沙溪镇社会事业局,各镇经济发展局、科技人才科(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苏科高〔2021〕13号)要求,结合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入库工作
从2021年起,省级层面不再统一组织开展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苏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工作将继续组织开展。我市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了相应政策。
(一)组织方式
各区、镇负责本地区2021年度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组织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苏州市库推荐上报等工作。推荐入苏州市库企业名单经评审推荐上报后,由苏州市科技局统一发布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名单。
(二)入库企业条件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为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1.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由网络生成后打印,应带有水印);
2.证明居民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