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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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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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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4〕108号),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组织方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属地化管理、省级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依托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评价条件和指标、评价工作流程以及评价入库企业监督管理等按照《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执行。各区镇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开展、实地核查以及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核实处理等。


02企业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登录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参评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则以及《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在线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不得弄虚作假,确保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03评价工作开展

(一)市科技局、区镇科技管理部门对参评企业填报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和指标条件符合情况进行核验,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对参评前一年及当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推荐入库。本年度参评企业如存在以下情况,区镇科技管理部门须在公示前开展实地核查,并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市科技局: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二)各区镇科技管理部门要充分挖掘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评价,积极与同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形成工作联动和合力,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评尽评”。本年度评价工作分三批次集中受理,太仓市级截止时间分别为:第一批7月30日、第二批8月30日、第三批9月30日。每批次结束后,由区镇科技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存在异议的企业开展实地核查,核查工作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各区镇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日常巡检监督,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已入库企业,及时向市科技局申请撤销该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被撤销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本年度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集中抽查,被抽查企业名单由平台随机确定推送,如被抽查企业更新数据后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各区镇科技管理部门应组织实地检查,并于12月5日前完成集中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在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不配合集中抽查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按程序在平台申请撤销入库登记编号。


04联系方式

联系人:太仓市科学技术局 程奎峰

联系电话:5352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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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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