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办〔2018〕19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行动计划(2018~2020)》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行动计划(2018~2020)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苏府〔2015〕171号)要求,推动我市价格机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根本要求,紧紧围绕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使价格灵活反映市场供求、价格机制真正引导资源配置、价格行为更加规范有序,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为我市争做“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先行军排头兵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决定。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着力破除限制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价格机制障碍,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价格矛盾,聚焦企业反映强烈、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价格问题,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持续完善价格治理体系,不断提高价格治理能力,着力构建有利于经济转型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优化、民生保障改善的价格机制和环境。
——坚持改革创新。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改革价格形成机制,使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加快环境损害成本内部化。优化差别化价格政策,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作用。加强和创新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模式发展的包容审慎的价格监管新方式。
——坚持民生为本。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问题,妥善处理提高市场效率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关系,强化价格机制改革的底线思维,保持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基本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合法价格权益,增进群众对价格工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坚持稳慎推进。把价格机制改革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坚持正确方向,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短期和长期、加法和减法、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因地制宜,稳慎推进,以进促稳,务求实效。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我市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全面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政府价格管理更加科学,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政府定价制度基本建立,促进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确立;科学、规范、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更加完善,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价格环境基本形成;政策完备、灵活有效的价格调控机制更为健全,低收入群体价格保障机制运转更加高效。
二、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四)严格落实“两高一剩”行业加价政策。实施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惩罚性资源价格,合理拉开不同档次价格,倒逼落后产能加快淘汰。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逐步提高高耗水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通过价格杠杆限制高耗水和产能过剩行业用水以及超量取用水。对高污染企业全面实施按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收取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和差别电价政策,对能耗超限企业和使用淘汰设备企业实施惩罚性和差别电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高污染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和差别化天然气价格政策。(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发改委、环保局、经信委、住建局、水利局)
(五)实施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建立以亩均效益为核心的资源环境倒逼机制,以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和科学分类为基础,对不同类别企业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气价、电价政策,着力实现要素资源合理配、优质配、高效配,通过价格手段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各地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情况,进一步细化差别化价格政策,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提高政策精准度和实效性。(责任部门:市物价局、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六)健全生态补偿价格和收费机制。按照“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原则,科学设计生态补偿价格和收费机制,充分体现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完善涉及水土保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等资源环境有偿使用收费政策,科学合理制定收费办法、标准,增强收费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水权等市场交易,研究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更好发挥市场价格对生态环保和资源节约的引导作用。推行废弃物处置和垃圾处理鼓励性价格政策,完善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分类分档收费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政策,促进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责任部门:市财政局、环保局、市容市政局、住建局、农委、物价局)
(七)完善可再生能源价格机制。根据技术进步和市场供求,实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退坡机制。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开展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探索通过市场化招标方式确定新能源发电价格,研究有利于储能发展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全产业链健康发展,减少新增补贴资金需求。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支持政策,规范充换电服务收费,促进新能源汽车使用。(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发改委、物价局)
三、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的价费环境
(八)强化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落实国家和省收费减免政策,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构建有利于促进创业创新的收费政策支撑体系。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继续征收,进一步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于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经营成本及供求情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建立健全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和后评估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和动态管理制度,定期清理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责任部门:市物价局、财政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九)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取消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管控,着力破除中介服务垄断。从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的中介机构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者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斩断利益关联。各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服务费用一律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或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费。坚决制止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缴费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等行为。(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编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降低企业用能和物流成本。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通过清理电网环节收费、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强化成本监审、进一步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等综合措施,大力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等垄断行业收费,严禁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清理规范物流环节收费,进一步优化车辆通行收费、船闸过闸收费、口岸收费等政策,有效降低物流环节成本。(责任部门:市物价局、财政局、经信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十一)加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监管。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行为,商业银行在为企业提供服务之前,应当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等,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加大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规范和整治力度,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责任部门:苏州银监分局,市物价局)
(十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意见,清理和废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政策措施,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对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密切关注重点行业、大型企业的竞争动态,逐步开展市场竞争状况评估,配合国家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反垄断调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大问责力度,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考核机制。(责任部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大重点领域价格改革推进力度
(十三)加快资源能源领域价格改革市场化步伐。贯彻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成品油价格的机制。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推动电价由政府定价为主转向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为主,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推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建立完善居民生活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联动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尝试放开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坚持实施、逐步完善居民生活用电、用气、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落实供热价格与上游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加强价格政策的区域协调,逐步形成全市相对统一的用气、用水、用热价格管理政策。(责任部门:市物价局、经信委、住建局、水利局)
(十四)深入推进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进一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完善价格管理方式,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按照“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的原则,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做好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衔接,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建立规范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费模式,形成有利于分级诊疗的梯次价格体系。持续推进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评估工作,动态调整评估中反映比价不合理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建立医疗费用监测机制,加强对区域医疗费用、门诊次均医药费用、住院人均医药费用、药占比、检查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卫生材料占医疗收入比重、技术劳务性医疗服务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等控制性指标的监测。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制定相关价格行为规则。巩固取消药品加成成果,进一步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完善改进低价药品价格政策。(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局)
(十五)健全综合交通运输价格机制。进一步放开交通运输领域竞争性环节价格,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价改革,加快形成满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需求和“社会可承受、财政可承担、企业可承载”的多层次、差别化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价体系。推行特色公交服务自主定价机制,鼓励发展多元化、高品质、更便捷的公共交通服务。改革巡游出租车运价形成机制,加强与网约出租车融合发展,落实行业监管要求,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进道路客运价格改革,扩大道路客运企业自主定价范围,放开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客运线路票价,鼓励道路客运企业提供定制客运等个性化服务。推进停车管理立法工作,加强停车场行业管理,完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建立有利于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的停车收费管理制度,加快推行电子缴费系统。(责任部门: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容市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六)创新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区分竞争性与非竞争性环节、基本与非基本服务,稳步放开公用事业竞争性环节、非基本服务价格,建立健全科学反映成本、体现质量效率、灵活动态调整的政府定价机制,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补好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短板,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供给质量。深化公办教育收费制度改革,完善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公办幼儿园、高中(含中职)、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民办教育收费分类改革要求,区别制定民办教育差别化收费政策。加强养老服务收费监管,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建立健全收费管理、收费公示、成本核算和调价告知制度,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落实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等,以及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满足多元化旅游消费需求。(责任部门: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广新局、体育局、旅游局、园林和绿化局)
(十七)完善房地产价格监管机制。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结合我市商品住房市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条件,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指导价格。不断完善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一价清”、明码标价和价格信用承诺制度,着力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加强有关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完善价格支持政策。落实物业服务业主自治、基层治理和行业监管,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责任部门:市物价局、住建局、国土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五、健全价格调控监管机制
(十八)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严格落实省、市、县三级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加强价格与财政、投资、产业、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加强通胀、通缩预警,用好用活价格调节专项资金,完善农副产品价格保险机制和市场调控储备制度,推进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标准化建设,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加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长效管理,探索建立应急调控机制。加快健全价格监测制度,拓宽监测信息收集渠道,加强价格指数体系的建设、分析和应用,完善价格异动应急预案,及时防范和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特殊群体临时救助政策,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责任部门: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九)健全政府定价规则。深入推进价格管理领域简政放权,严格执行《江苏省定价目录》,对纳入定价目录的政府定价项目,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对定价目录之外的坚决放开、放到位。贯彻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完善政府定价办法,坚持把成本调查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作为政府定价的必经程序,提高政府定价公信力。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定价听证,丰富政府定价形式。严格落实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制度,遵循“谁定价、谁监审”原则,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严格审核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和标准,为合理制定价格提供依据。推进成本监审程序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服务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逐步推行成本公开制度,对涉及民生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开成本,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及重要民生的价费政策,实施重大价费政策评估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感受及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不断提高重大价费政策质量。(责任部门:市物价局)
(二十)深入推进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加强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的制定,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研究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强化基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执法主体作用和属地责任,完善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协调联动、公开透明、权威高效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实现市场价格监管的广覆盖和常态化。围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房地产、物业、医疗、旅游、通信等领域,开展市场价格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价格问题,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市物价局)
(二十一)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全国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举报热线和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完善价格举报办理工作机制,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将价格信用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价格信用信息采集、应用和奖惩机制。进一步健全覆盖全市的价格社会监督服务网络,推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与社会综合治理网格管理体系深度融合,扩大价格社会监督参与度,将民生价格问题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鼓励消费者、经营者和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指导各行各业开展价格自律工作,引导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综治办,市经信委)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落实。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统一思想、形成合力,以敢啃“硬骨头”精神打好攻坚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价格机制改革工作的总体谋划,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强化对价格机制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的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价格机制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三)加强能力建设。价格机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时间紧,各地要加强价格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夯实工作基础。加强价格理论实践问题研究和机构队伍建设力度,为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基础支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为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提供坚强保障。
(二十四)加强法治保障。深入推进依法治价工作,发挥法治对价格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完善价格管理、政府定价、价格听证、价格监督检查、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定等相关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价格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及时清理不符合价格机制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与价格改革创新和监管服务实际需要相配套的价格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围绕推进价格机制改革、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等方面,及时进行新闻发布,准确解读价格政策,讲好“价格改革故事”。做好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有利于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健全价格调控机制的好声音和正能量,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广泛凝聚改革共识,为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苏州市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计划表(2018~2020)
附件
苏州市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计划表(2018~2020)
序号 | 改革 任务 | 重点工作 | 责任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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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 |||||
1 | 严格落实“两高一剩”行业加价政策 | 严格落实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差别化价格政策,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 探索建立对高污染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的差别化天然气价格政策。制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具体实施方案 | 建立更加完善的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差别化价格政策。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市物价局、发改委、环保局、经信委、住建局、水利局 |
2 | 实施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 | 指导各市、区制定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具体实施方案并推动落实 | 继续推动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贯彻落实,开展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和政策执行效应跟踪评价 | 结合产业发展状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 市物价局、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
3 | 健全生态补偿价格和收费机制 | 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政策调研 | 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政策 | 完善涉及水土保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等资源环境有偿使用收费政策 | 市财政局、环保局、市容市政局、住建局、农委、物价局 |
4 | 完善可再生能源价格机制 | 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开展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发电价格 | 探索建立峰谷分时不同时段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 | 实施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退坡机制,实现风电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相当、光伏上网电价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 | 市经信委、发改委、物价局 |
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的价费环境 | |||||
5 | 强化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 全面落实各项清费减负政策。进一步放开具有竞争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动态调整公布收费目录清单 | 开展清费减负政策落实情况回头看,确保各项清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 | 持续清理规范各类涉企收费,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收费 | 市物价局、财政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
6 | 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 | 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着力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动态调整公布本级政府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及收费目录清单 | 组织开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专项督查,坚决查处审批部门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费等行为 | 建立完善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的长效机制 | 市物价局,市编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
7 | 降低企业用能和物流成本 | 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减轻企业用电成本。延长交通船闸过闸费、水利船闸过闸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 清理规范垄断行业收费,取消违规不合理收费,推动降低偏高收费标准。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 | 开展垄断行业收费检查,查处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进一步优化物流收费政策 | 市物价局、财政局、经信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
8 | 加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监管 | 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行为 | 加大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规范和整治力度,清理放贷过程中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和收费 | 组织开展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商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 | 苏州银监分局,市物价局 |
9 |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严格审查增量政策,实现增量审查全覆盖。开展存量政策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 强化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考核机制,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见效 | 基本形成制度健全、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
加大重点领域价格改革推进力度 | |||||
10 | 加快资源能源领域价格改革市场化步伐 | 放开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厘清天然气各环节价格,从紧核定配气价格。指导督促各地抓紧落实本辖区的农业水价核定工作 | 推进非居民用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监管,适时放开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组织开展农业综合水价机制督查工作 | 扩大市场形成发电、售电价格的范围,推进天然气发电价格市场化。全面完成农业综合水价改革任务 | 市物价局、经信委、住建局、水利局 |
11 | 深入推进医药价格综合改革 | 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费政策。完善儿童、妇保专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开展医疗费用监测,建立市、县两级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指标报告制度 | 开展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后评估。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制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 | 基本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形成有利于分级诊疗的梯次价格体系。逐步扩大按病种收付费范围,实行收费病种不少于200种 | 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局 |
12 | 健全综合交通运输价格机制 | 调整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管理方式。推进停车管理立法工作,加强停车行业管理。完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建立停车收费问题协调处置机制 | 推进道路客运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鼓励道路客运企业提供定制客运等个性化服务。全面落实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大力推广停车电子缴费系统建设 | 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价改革,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价体系 | 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容市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
13 | 创新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 | 贯彻民办教育收费分类改革要求。完善市区幼儿园收费政策。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科学制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 | 指导各地合理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建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价格监测制度。建立政府定价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统计报告制度 | 建立养老和殡葬服务收费监管常态化机制。开展专项督查,及时纠正违规收费问题 | 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广新局、体育局、旅游局、园林和绿化局 |
14 | 完善房地产价格监管机制 | 保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严格落实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备案制度。开展保障性住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及收费管理调查研究 | 完善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努力稳定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完善保障性住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及收费管理制度 | 持续关注住房租赁政策和市场变化,加强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研究。落实物业服务业主自治、基层治理和行业监管,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 市物价局、住建局、国土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
健全价格调控监管机制 | |||||
15 | 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 坚持实行政府领导下的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修订价格调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标准化项目建设。开展物价大数据管理平台和智慧物价建设 | 健全平价商店考核管理机制,提高平价商店监管的数据化、电子化和科学化水平。完善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标准化项目建设。进一步深化物价大数据的分析和运用 | 健全价格监测制度,建立价格监测工作规划化标准 | 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
16 | 健全政府定价规则 | 根据定价目录修订情况,梳理公布政府定价事项,开展价格管理业务文件清理 | 加强成本监审规范化建设,规范成本监审程序,确保成本监审工作合规开展 | 制定成本监审信息公开办法,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及民生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项目的成本监审信息 | 市物价局 |
17 | 深入推进市场价格监督检查 | 组织开展供气、供水、电信等价格专项检查。针对举报热点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整治 | 组织开展教育、房地产等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组织开展节日市场价格检查和日常价格巡查 | 组织开展医疗、涉企等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构建常态化的市场价格监管新机制 | 市物价局 |
18 | 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 | 制定完善行业价格行为规范。全面推行价格信用承诺制度。将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融入基层治理网格 | 充分利用价格信用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归集价格信用信息。加强对基层治理网格的培训指导,发挥价格社会监督作用 | 建立比较完善的价格举报投诉办理制度。推进价格信用监管应用 | 市物价局,市综治办,市经信委 |
附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