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高新区科技局,科教新城经发局,沙溪镇社会事业局,各镇科技人才科(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着力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力量,根据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苏高科[2020]3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度省、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相关要求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苏州市科技局会同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苏州大市范围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省库推荐上报及苏州市库入库发文等工作,按照“一次申报、分别入库”原则统一组织。企业只需申报一套材料,经一次专家评审,采用“统一评审标准、统一评审指标、统一评审专家要求”,根据省、苏州市培育库入库条件规定得分分别入省库和苏州市库。省入库企业名单由省科技厅统一发布,苏州市入库企业名单由苏州市科技局统一发布。
二、入库企业条件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为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1.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由网络生成后打印,省、苏州市培育库通用);
2.证明居民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入库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区、镇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入库申请申报材料。企业首先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进行注册登记(网址:http://210.73.128.119/GQSB/SGQ/login.jsp),选择太仓市科技局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太仓市科技局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同时,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应积极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2.地方推荐。各区、镇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入库企业的推荐工作,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入库企业的合规性进行严格把关,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二),太仓市科技局根据各区、镇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情况再按要求汇总推荐上报苏州市科技局。各区、镇要加强入库申报工作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协同,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入库。2017-2019年已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入库。
3.专家评审。苏州市科技局和苏州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苏州大市入库企业的专家评审工作,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评审工作说明(见附件一),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并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查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以及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入省库、苏州市库推荐企业名单。
4.公示与入库。苏州市科技局对拟入库企业在苏州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按照省、苏州市入库标准分别纳入省、苏州市培育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