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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

来源 : 太仓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21-04-12

浏览次数 :14472

告知书

各企业、各中介机构: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市财政局将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备案工作,备案结果反馈市科技局,作为企业申报高技术企业的必要条件之一。

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职工人数需与社保缴费人数相一致。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中介机构职责

(1)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三、中介机构在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前,应当向市财政局备案,提供如下材料(需加盖公章):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 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 中介机构提供的真实性申明;

(4) 三年内有无不良执业纪录的情况;

(5)员工名册、员工人数统计表,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情况表,注会人数占比情况等;

(6) 社保参保人员缴费清单,参保人员名单、未缴纳社保人员情况表;

(7) 注会人员名单、注会证书及年检凭证;

(8)中国注册会计师管理信息系统内注会人员信息、事务所信息情况;

(9)劳动合同书(如退休员工,请提供返聘协议)

四、备案时间:即日起至8月底。

五、备案地点,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太仓市财政局  教科文

和行政政法科(6B1904),联系电话:5351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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