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5号)和《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二条政策意见》(太政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大企业融资扶持力度
(一)各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不下降,金融监管部门按季统计、考核、通报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对余额同比下降的银行机构进行诫勉约谈,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二)各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不上升,金融监管部门按月监测各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对利率上升的银行机构进行诫勉约谈,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三)各银行机构对“三必需一重要”中小企业(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领域。以市工信局名单为准)提供让利支持,原则上对这类企业的新增贷款利率在同期贷款市场报价水平上下浮10%以上,存量贷款续贷利率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