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高新区科技局,科教新城经发局,沙溪镇社会事业局,各镇科技人才科(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太仓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太政办〔2020〕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太仓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太科字〔2020〕30号,以下简称《细则》)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20年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综合类孵化器
1.运营管理机构在太仓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2/3以上。
3.孵化器设有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投资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至少2名且在太仓缴纳社保,至少拥有2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每家企业需至少有2人在太仓缴纳社保。
专业类孵化器
1.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可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3.符合综合孵化器标准,其中在孵企业可不少于5家,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在孵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