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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第二批“太仓科技领军 人才计划”的通知

来源 : 太仓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19-08-15

浏览次数 :17977

太仓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太仓市科学技术局

太科字〔2019〕24号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第二批“太仓科技领军

人才计划”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科教新城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园区、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集聚海内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来太创新创业,推动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实施“娄东英才”工程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2015—2020)》(太委发〔2015〕28号)、《关于推动创新转型强化人才支撑的若干政策意见》(太委发〔2017〕30号)的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19年度第二批“太仓科技领军人才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创业领军人才

重点支持在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领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创业的高层次人才。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其中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国家“”专家或2000年1月1日以前获得学位的除外),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4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3年以上研发或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2.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属所创立企业所有。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

3.受理2016年7月1日-2019年8月31日之间在我市创(领)办的科技型企业(完成工商注册、验资等)。企业有2名以上非股东(全职员工股权激励的亦可认定为非股东)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同一企业当年度只可申报一次,三年内累计申报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4.申报人股权一般不低于2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且已到位的现金出资(实收资本,不含技术入股)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优先支持全职来太创业的人才。

对于外籍人才,如果创业公司注册为内资公司,其股份可由直系亲属代持。非自然人直接出资而以持股公司出资的,申报人在申报企业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货币出资),占股不少于20%(人才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股权占比)。

5.对于太仓近年来引进的优秀创新人才(201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创业(全职),企业注册时间、申报人股权出资等符合申报要求,且企业发展态势较好,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左右的(生物医药类的应已基本完成临床前研究,医疗器械类应已获得生产许可证),可以纳入申报范围。

(二)创新领军人才

重点支持我市各类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掌握其中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人才。人才和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人才须以个人形式申报,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其中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国家“”专家或2000年1月1日以前获得学位的除外),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4年1月1日后出生);

(2)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关键岗位5年以上相关研发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3)应于2019年3月1日后新引进到企业工作,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引进相关手续,引进企业后能连续3年全职为企业服务;

(4)从到太仓工作次月起,申报单位给予其薪酬月均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薪酬发放证明为准,且入选后须连续提供不少于3年的上述证明材料;

2.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由国家“”和“--计划”专家、省“双创人才”、“333工程”培养对象、“科技企业家”、“产业教授”创办;

(2)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

(3)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

(4)承担过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

(5)获得过省以上有关部门、苏州市、太仓市引才计划单项30万元以上资助的企业。

3.优先支持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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